朝阳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朝阳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民初2195号
原告:***,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冉海波,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慕容街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MA0TR0A12Q、
法定代表人:袁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文艳,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诉被告朝阳城市发展集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宏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晶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