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朝阳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民初4391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双塔区。 被告:朝阳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MA0TR0A12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朝阳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文成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