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柯美发、***与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202执异8号
异议人:柯美发,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执行人: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花厂60号。
法定代表人:熊宪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与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升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柯美发对本院将该案执行完毕后的剩余财产454875.16元用以抵偿本院另一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腾升公司所负部分债务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柯美发称,2019年12月16日,因其与腾升公司、熊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据其申请,依法作出(2019)渝0112执保字3115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腾升公司、熊宪生名下价值23000000元的财产。本案所涉的奎屯市××园、10栋112号、10栋114号、10栋115号、10栋116号五套房产也在被查封之列。因上述房产之前已被本院查封,2019年12月18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向奎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
之后,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得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17)新0202执422号之八执行裁定,裁定本案所涉的奎屯市××园、114号、115号、116号房产因两次流拍,最终由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以第二次流拍价格(价格分别为646100元、646100元、646100元、650300元,合计2588600元)接受该四套房产用以抵偿本案案款;剩余应返还腾升公司的454875.16元抵偿本院(2019)新0202执379号案件中腾升公司所负部分债务。其另查询得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19)新0202执379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本案所涉的奎屯市××园房产,因两次流拍,最终由申请人***以第二次流拍价格858200元接收该套房产用以抵偿腾升公司所负部分债务。
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腾升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过程中,***接收腾升公司所有的四套房产用以抵偿(2017)新0202执422号执行案的全部案款后,剩余应返还给腾升公司的454875.16元案款应留给其受偿,不应抵偿(2019)新0202执379号案件中腾升公司所负的部分债务。本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本院对该执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查明,2017年9月25日,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腾升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金额3053363.60元,执行案号为(2017)新0202执422号。2019年8月5日,本院又受理了另一起***申请执行腾升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金额1215210元,执行案号为(2019)新0202执379号。
2019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7)新0202执422号之六执行裁定,查封腾升公司所有的奎屯市××园、10栋114号、10栋115号、10栋116号四套房产;同日,本院作出(2019)新0202执379号执行裁定,查封腾升公司所有的奎屯市××园房产一套。
2019年11月15日,本院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上述五套房产一并进行评估,确定房产的评估价值分别为:“嘉兴园”9栋111号价值1226000元、10栋112号价值923000元、10栋114号价值923000元、10栋115号价值923000元、10栋116号价值929000元;产生评估费用17900元(案外人周建明垫付)。
2019年11月28日,本院依法对上述五套房产一并进行了司法拍卖,经一拍、二拍,均流拍。二拍流拍价格分别为852000元、646100元、646100元、646100元、650300元。
2020年1月20日,因两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相同,申请执行人***均同意以物抵债,对上述五套房产按照二拍流拍价一并进行以物抵债处理,本院据此分别作出(2017)新0202执422号之八执行裁定、(2019)新0202执379号之二执行裁定,对以物抵债予以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2017)新0202执422号案:执行标的3053363.60元、申请执行费为32933.6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265544元,合计3351841.24元。本院扣划腾升公司的银行存款1218116.40元,剩余案款为2133724.84元。奎屯市“嘉兴园”10栋112号、10栋114号、10栋115号、10栋116号四套房产二拍流拍价格合计为2588600元,以物抵债后超出部分为454875.16元。
(2019)新0202执379号案:执行标的1215210元、申请执行费为1455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3586元,合计1293348元。奎屯市“嘉兴园”9栋111号二拍流拍价格为858200元,以物抵债后不足部分为435148元。
随后,本院将(2017)新0202执422号案中剩余的454875.16元用来抵偿(2019)新0202执379号中的不足部分435148元,支付评估费17900元后,剩余1827.16元。因腾升公司在本院尚有其他纠纷,故未向其退还1827.16元。上述两案执行终结时间均为2020年1月23日。
另查,2019年12月18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本案异议人柯美发的申请,向奎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19)渝0112执保字311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柯美发提出对错误执行行为依法纠正的申请,实际是认为本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所涉的债权受偿,属于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轮候查封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2执保字3115号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应当是本院解除了对本案所涉房产的查封。本院在作出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之前,并未解除案涉房产的查封,本案所涉房产的轮候查封裁定自始未产生查封的效力。本院对案涉房产作出的相关处理措施,属于正常的执行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到异议人柯美发的合法权利。案外人柯美发提出的异议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柯美发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王建荣人民陪审员高娜人民陪审员杨健
二 〇 二 〇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薛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