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远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1执恢1389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远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1民初12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远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2078208.8元及利息,登记案号为(2019)渝0101执140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人行等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3、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于2021年2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勇 审判员  黄 睿 审判员  孙家杰
书记员  郑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