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向、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执2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向,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北三巷南湖小区高层住宅楼1栋3单元10层1001号。
负责人:熊海辉,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花厂60号。
法定代表人:熊宪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向于2021年11月29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5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向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7518.74元。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21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12月4日、2022年2月25日、3月31日、4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互联网银行,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我院依法予以冻结。
3、2021年12月4日、2022年2月25日、3月31日、4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证券可供执行。
4、2021年12月4日、2022年2月25日、3月31日、4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花厂60号8号门面,因轮候冻结,我院暂无法处置。
5、2021年12月15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2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因疫情原因,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不需要我院走访判决书确认地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 振 录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