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蓝领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28628号

原告:北京蓝领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7幢11层1101-05。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安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菲,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欣,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蓝领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领管家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丰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领管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波与被告京丰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领管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代为支付的死亡赔偿金450 000元。事实与理由:甲方京丰物业公司与乙方蓝领管家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甲方的人力资源需求,派遣员工至甲方处工作,由甲方支付派遣人员的服务费(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提成、与劳务付出有关的收入、社保福利费用等)。窦军峰于2020年9月7日被乙方派遣至甲方处从事园林绿化工作。2020年9月9日,窦军峰在工作中不慎摔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整个事件中,原告先垫付了窦军峰的医疗费85 000元,窦军峰死亡后,原告与其直系亲属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支付一次性死亡赔偿金450
00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根据甲乙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支付给家属的赔偿金须由被告承担,故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京丰物业公司辩称,被告核实情况后,未发现其他违约操作,但窦军峰受伤死亡是事实。被告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但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4日,甲方京丰物业公司与乙方蓝领管家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将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双方约定派遣员工工伤后依法由用工单位支付的医疗费、抚恤金由京丰物业公司支付。合同履行中,蓝领管家公司将窦军峰派遣至京丰物业公司工作。2020年9月9日,窦军峰在工作中不慎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12日,甲方蓝领管家公司与乙方窦雷、窦军(窦军峰之子)签订《死亡一次性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50 000元。蓝领管家公司依约给付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因派遣员工工亡产生的赔偿金应由被告承担。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被告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蓝领管家科技有限公司工亡赔偿金45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齐婵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