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7999号
原告:***,女,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安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琮,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