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7912号
原告: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