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6678号之二
原告:湖南坤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双丰村(湖塘砖厂)。
法定代表人:余正清,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逸涵,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欣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阳东街与迎春路交汇处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2609室。
法定代表人:喻红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三军,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留晖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马景英。
被告:喻红艳,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湖南坤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欣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州建设有限公司、喻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坤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坤和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坤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郭正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何 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