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坤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双丰村(湖塘砖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阳东街与迎春路交汇处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26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坤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民初667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112民初66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