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农家电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衢柯商初字第277号
原告:浙江普农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广,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世鸿,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永刚,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衢州市人,个体工商户,系衢州市柯城江南水乡足浴馆业主,住衢州市柯城区荷花四路191号二楼。
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普农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爱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8260元;2、赔偿损失9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起诉称,2008年7月2日及2008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空调及彩电各一批,共计货款305450元,如被告逾期付款则应赔偿原告损失90000元。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但被告除已支付货款及退回部分彩电外,尚欠原告货款7826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称,欠款事实,同意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永刚支付原告浙江普农家电有限公司78260元,赔偿诉讼费损失8200元,合计人民币86460元。分三期支付:2009年4月17日前支付30000元;2009年5月17日前支付30000元;2009年6月17日前支付26460元。
二、如果被告吴永刚未按上述期限支付原告浙江普农家电有限公司款项,则原告浙江普农家电有限公司有权对未到期的款项提前申请执行,并由被告吴永刚另行支付原告浙江普农家电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 由原告浙江普农家电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高爱珍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