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农家电有限公司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宁波虎王保险箱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胡炳),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榭西工业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浙江普农家电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张帅军、周玲玲),衢州市三衢路206号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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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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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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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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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石道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