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农家电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柯民二初字第91号
原告:浙江普农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市区三衢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广,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旭燕,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柯城区人,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荷花四路302号。
本院于2007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普农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占旭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爱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支付货款58350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754.5元(按所欠货款的每日1‰计算,自2007年3月21日起计至2007年12月31日止,其后违约金每日1‰计至欠款还清之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起诉称:2007年1月11日、2007年2月12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占旭燕向原告浙江普农家电有限公司购买空调和彩电各一批,共计货款156850元,另外还约定了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但被告却逾期支付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8650元。现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占旭燕于2008年3月10日前支付原告浙江普农家电有限公司货款 58350 元,违约金6000元,赔偿诉讼费损失830元和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人民币 65950元。若逾期未支付,由被告按所欠货款的每日1‰计算支付违约金(自2007年3月3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人民币1600元,由原告浙江普农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高爱珍
二 ○○八年二月一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煜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