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宁0104执6391号
宁夏盾安拓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盾安拓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天河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4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盾安拓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天河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通此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