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2375号
原告:山东经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和**和庄村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054960664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山东经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经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经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