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经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2375号 原告:山东经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和**和庄村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054960664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山东经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经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经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