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钰城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

***与朝阳市龙城区钰城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3民终2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市龙城区钰城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雨,经理。
原审第三人陈宝德,男,194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朝阳市龙城区钰城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宝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城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承担,另50元退还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九东
审判员  刘永志
审判员  王海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贲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