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钰城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财保46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66967E,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45号。
负责人:王海龙,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冰洁,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子祺,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张学家,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朝阳市龙城区钰城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055657931P,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竹林路五段200-3号、200-4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雨,经理。
被申请人:朝阳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4275491XM,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三段21号。
法定代表人:阎骏,经理。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学家、朝阳市龙城区钰城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朝阳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2,932.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朝阳市龙城区,产籍号Ⅱ-33-3-211C4102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立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穆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