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

宁津县宇泽建材有限公司与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分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2民初945号
原告:宁津县宇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太合公馆9号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分公司,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西首路南馨园小区6号楼2单元1102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西侧与柳湖路交叉口西北角办公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津县宇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分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宁津县宇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津县宇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