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分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2民初945号之二
申请人:宁津县宇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太合公馆9号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分公司,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西首路南馨园小区6号楼2单元1102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西侧与柳湖路交叉口西北角办公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宁津县宇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分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鲁1422诉前调80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被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分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213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津县宇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津县宇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分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213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431元,由申请人宁津县宇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