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分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2执保205号之一
申请人:宁津县宇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分公司,住所地宁津县。
负责人:***。
被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津县宇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分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7×××16_1存款38213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