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德州市,住德州市德城区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华达实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查明,***为德州华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持股比例为100%,该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刘雪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