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电子科学研究院

某某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子科学研究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4418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13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津生(系***之妹),,1954113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沙,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子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双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徐少俊,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艳娜,女,19846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科,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子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电子科学研究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0107民初1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4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l、上诉人是在临近退休年龄时,被上诉人不与上诉人签订聘用合同且无故辞退上诉人。2、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给法院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客观。上诉人已经工作三十多年,临近退休年龄不足三年时,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要求安排工作岗位上班的表示视而不见,拒不与上诉人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而是执意坚持让上诉人把档案拿走,就是辞退上诉人。3、被上诉人至今一直存放保管着上诉人的人事档案,应作为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人事关系的一个依据。请求法院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至今仍然存在人事关系。4、单位财务开具的收据可以证明上诉人与单位一直是保持人事关系的,并且证明截止到20031231日上诉人与单位一直保持人事关系,属于被上诉人单位正式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电子科学研究院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确认电子科学研究院存在违法辞退***的行为,判决1985年至2006329(法定退休日) ***与电子科学研究院存在人事关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干部编制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曾起诉电子科学研究院,要求电子科学研究院撤销其于20031023日对***作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判决电子科学研究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给予相应的医疗、养老待遇,判决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子科学研究院补发***退休工资,一审法院于201618日作出(2015)石民初字第8368号民事裁决书,***对该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419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该裁决中有如下表述:“***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子科学研究院之间未签署过聘用合同,亦不存在辞职、辞退情形”。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应予以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之起诉。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曾起诉电子科学研究院,要求电子科学研究院撤销其于20031023日对***作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判决电子科学研究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给予相应的医疗、养老待遇,判决电子科学研究院补发***退休工资,该案经本院审理后,认为***与电子科学研究院之间未签署过聘用合同,亦不存在辞职、辞退情形。故***在本案中又起诉请求确认电子科学研究院存在违法辞退***的行为,且判决1985年至2006329(法定退休日) ***与电子科学研究院存在人事关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干部编制人员。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一审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勇
审  判  员   金 

审  判  员   张 静

一九 年 五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焦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