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鑫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字第00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鑫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朱林镇东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和。
上诉人江苏鑫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鑫博公司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向其发出催交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鑫博公司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研究不同意其缓交申请,并于2015年4月2日再次向鑫博公司发出催缴通知。现指定期限届满,鑫博公司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鑫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艳
代理审判员*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庆姝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