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11民催1号
申请人:***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明,总经理。
申请人***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5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4000522211070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到期日为2013年7月23日,出票人为冀东水泥(烟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威海日上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付款人为中国银行烟台福山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薛 梅
审判员 王宏林
审判员 姜厚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