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承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朔州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02民初2932号
原告:***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西区4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东神头村北。        
法定代表人:林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朔州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海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