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8民初4267号
原告:欧菱(福州)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严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美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郑辉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联,该公司员工。
原告欧菱(福州)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审理期间,欧菱(福州)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以双方已庭外调解,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偿还欠付的电梯维保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菱(福州)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菱(福州)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欧菱(福州)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建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海龙
书 记 员 施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