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菱(福州)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福州)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连城亿达纺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21财保111号
申请人:欧菱(福州)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祥谦镇洋辅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61759409D。
法定代表人:严庚,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道章、洪珍,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连城亿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工业园区F7-2(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567348526Y。
法定代表人:陈昌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欧菱(福州)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连城亿达纺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356元。申请人欧菱(福州)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36356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菱(福州)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城亿达纺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356元。
案件申请费1202元,由申请人欧菱(福州)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能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慧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部分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