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通铁路新技术开发公司

北京海淀路通铁路新技术联合开发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364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淀路通铁路新技术联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1层11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旗数码技术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0层1007-1010。
法定代表人:高喆。
本院在执行北京海淀路通铁路新技术联合开发公司与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旗数码技术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旗数码技术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已执行到位金额22万元,已发还申请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旗数码技术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旗数码技术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