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通铁路新技术开发公司

北京海淀路通铁路新技术联合开发公司与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2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淀路通铁路新技术联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工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钟治国,公司董事长。
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90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北京海淀路通铁路新技术联合开发公司合同款人民币1,593,600元、仲裁费人民币30,008元以及以人民币1,593,6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约金。本院依据该裁决于2016年6月20日向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合同款人民币1,593,600元、仲裁费人民币30,008元以及以人民币1,593,6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8,636.08元。本案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辆汽车,并已委托评估拍卖,因涉案车辆短期内难以处理变现,故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2015)沪仲案字第1901号裁决书、执行通知、短信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因涉案财产短期内难以处理变现,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910号裁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执  行  员***
 执  行  员***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