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通铁路新技术开发公司

北京海淀路通铁路新技术联合开发公司与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2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淀路通铁路新技术联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
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90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第一项第2款中确认被申请人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北京海淀路通铁路新技术联合开发公司合同款人民币564,000元。本院依据该裁决于2017年4月20日向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合同款人民币564,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2015)沪仲案字第1901号裁决书、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910号裁决第一项第一项第2款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