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04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219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西夏区合聚贤通讯服务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创业街软件学院创业点一楼营业房。
经营者:***,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与被告银川市西夏区合聚贤通讯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