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03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219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兰县德胜天鹅湖小***服务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天鹅湖小镇商业街面南2号楼8号营业房。
经营者:**,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与被告贺兰县德胜天鹅湖小***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