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58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219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务(银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滨河新区京河大道**银川大数据中心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与被告**水务(银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