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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民终2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聊城市龙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龙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三里铺小区**楼4-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龙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