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02民初1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女,37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龙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三里铺小区43号楼4-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斌诉被告***、***、聊城市龙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龙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进行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万元。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