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执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深柳大道224号。 负责人:**慷,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安障乡新剅口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的(2022)湘0721执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7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50343元(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湘J9××**的东风日产牌小汽车一辆(已查封,未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湘JG××**的三菱***牌小汽车一辆(已查封,未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购买任何保险;2022年7月14日,在安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22年7月15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2022年9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22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1254757.11元(其中含执行费14800元),已执行到位50343元,尚有1204414.11元(其中含执行费148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丁 昊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