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终15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深柳大道224号。 负责人:**慷,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安障乡新剅口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1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晖 审 判 员 聂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