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民初51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深柳大道224号。
负责人:**慷,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安乡县安障乡新剅口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恒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年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黎 聪
代理书记员 陈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