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228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联明村罗家庄。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沪0110民初9505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钱款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人民币57,600.00元及利息,或者被执行人***名下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谷锦虹
审判员  刘智敏
审判员  陈乃徐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鲁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