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

东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2733号之一
原告:东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醒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丑世栋,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228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佩娟,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斯玲,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华公司”)诉被告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桥升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秦岭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