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228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佩娟,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斯玲,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与***排除妨害一案,(2020)沪0110民初15886号、(2021)沪02民终113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搬离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室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3,750元的标准支付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6元,由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79元,***负担3,177元。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腾空、搬离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室房屋、将该房屋返还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并按每月3,750元的标准支付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冻结了其名下账户,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另因本案系强制腾退案件,因疫情控制等原因腾退房屋执行尚需一定时间,故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并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强制腾退相关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本案将继续依程序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白 力
审判员 杨 蕾
审判员 胡伟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翟 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