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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6698号 原告:***,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山东瑞达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2、4号楼1-50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顺城路6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瑞达生态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瑞达生态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