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6698号
原告:***,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山东瑞达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2、4号楼1-50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顺城路6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瑞达生态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瑞达生态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