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商初字第103号
原告山东和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文化街东风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39岁,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文登市联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张家产**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被告***,女,1981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原告山东和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市联盛塑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武城华兴集团棉业有限公司用设备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和谐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文登市联盛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