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友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8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1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友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友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提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