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津0116民催60002号
申请人:烟台友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43号1211号。
申请人烟台友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于同年6月3日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8年8月27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烟台友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40005122347028,金额为1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烟台友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申请费、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