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浙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3839号
原告: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143133),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JuergenBialek,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浙起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3493483Q),住所,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望路**第**、第**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浙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的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6元,减半收取6943元,由原告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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