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10执9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6098号。
法定代表人JuergenBialek。
被执行人杭州正翔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正翔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9)浙0110民初111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正翔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93660元、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3日起至本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以693660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190元。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正翔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杭州正翔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2020)浙0110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杭州正翔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截止2020年3月18日,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正翔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方月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