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2818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小朱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8719353Q。
法定代表人:凌海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元美,临沂兰山长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211号14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841626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临沂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