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民终2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211号143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上诉人山东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1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并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上诉人山东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