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4356号
原告:山东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小朱夏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向京,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虎成,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航,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告山东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汇丰建设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1月25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20320号关于第27768016号“汇丰建设hui feng jian s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丰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向京,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汇丰建设公司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而做出,该决定认定:第27768016号“汇丰建设hui feng jian she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第27420019号“汇丰电务”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完整包含第977904号“汇丰”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且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铺沥青、工厂建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汇丰建设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上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2、被告对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近似审查未遵循《商标审理审查标准》已经明确确定的标准,与其在既往审查实践中确立的规则不符,应予纠正;3、从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属性、产品领域方面来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诸多不同,相关的消费群体也不同,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4、本案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应对申请商标予以保护。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做出决定。
被告辩称:其坚持被诉决定中的认定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请求法院驳回汇丰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申请商标系第27768016号“汇丰建设hui feng jian she及图”商标,于2017年11月29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7类“铺沥青;建筑设备出租;建筑;仓库建筑和修理;工厂建造;砖石建筑;铺路;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安装门窗;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服务上,现商标申请人为汇丰建设公司。
引证商标二系第977904号“汇丰”商标,申请日期为1995年5月25日,核定使用在第37类“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飞机维修;铺沥青;锅炉清垢及修理;砌砖;发建筑监督;房屋隔热隔音;建筑物焊接;清扫建筑物(外表面);清扫建筑物(内部);出租推土机;防盗警铃的安装和修理;炉子的维修;家具制造(修理);打扫烟囱;清洗尿布;干洗;清洗机器出租;清洗建筑物(外部表面);清理建筑物(内部);洗衣;钟表修理;修补衣服;建筑;建筑设备出租;建筑信息;防湿业务(建筑物);拆除建筑物;消毒;钻井;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电梯安装与修理;挖掘机租赁;消灭非农业害虫;采矿;工厂建设;电影放映机的维修;火警的安装及修理;冷冻设备安装及修理;布匹漂洗;裘皮的保护;清洗和修整;高炉安装及修理;家具保养;家具修复;车辆加润滑油;港湾建设;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建筑信息;维修信息;亚麻布烫熨;排灌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厨房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磨刀;洗烫衣物;皮革保护;清洗和修补;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砖石建筑;织补衣服;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内部和外部油漆业务;纸张裱糊;修理阳伞;铺路;照相器材修理;码头防浪堤建筑;管道建设和维修;敷石膏;泥水工作;装设铅管;压平服装;用浮石磨光;气筒或泵的修理;采石;灭鼠;服装翻新;推土机出租;挖掘机出租;水下修复;重新上锡;旧胎翻新(轮胎);防护堤;防锈处理;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铺沙子;脚手架;造船;修鞋;招牌的油漆和修理;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建筑结构监督;电话安装和修理;轮胎翻新;橡胶轮胎修补;雨伞修理;水下建筑;水下修理;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粉饰;灭虫(非农业);热补轮胎(轮胎)(修补);用纸糊墙;仓库建筑和修理;洗涤业;亚麻洗涤;打井;清洗窗户”服务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7年4月6日,现商标权人为案外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经查,商标局做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汇丰建设公司不服商标局做出的上述决定,于2018年8月1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2019年1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被诉决定。
本案诉讼阶段,汇丰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两组证据:1、建筑施工协议复印件;2、建筑施工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实际经营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商标获得实际使用,在特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与原告建立了紧密联系。
庭审过程中,汇丰建设公司表示其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各商标档案、商标局驳回通知书、被诉决定书、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汇丰建设公司诉讼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铺沥青;室内装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铺沥青;清洗窗户”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对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原告对此亦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申请商标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由文字部分“汇丰建设 hui feng jian
she”与图形部分组成。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汇丰”。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两商标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汇丰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经与原告产生唯一对应关系,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山东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山东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英波
人 民 陪 审 员 刘敬文
人 民 陪 审 员 蒋莉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迪
法 官 助 理 贺景峰
书 记 员 王 帅